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庆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6********6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1833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3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永富、吉庆云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卡号为6228360162566377的信用卡本金105332.6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5月13日,利息为1490.55元、违约金为1115.65元,合计107938.82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此款被告程永富、吉庆云保证于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至当日的逾期欠款(以原告当日系统数据为准),2020年6月起仍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本息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泰州市天河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被告程永富、吉庆云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以剩余全部未履行部分(以原告系统数据为准),直接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被告泰州市天河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fr631的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程永富、吉庆云、泰州市天河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付,被告于20204年5月30日前一并加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