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3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3民初956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2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林、丁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50000元及利息(以9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11.9625%计算;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逾期利率按照17.94375%计算)。二、被告朱军、陈亚洲、李桂文、毕传亮负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朱军、陈亚洲、李桂文、毕传亮还款后有权向被告朱林、丁丽丽追偿。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72元,由被告朱林、丁丽丽负担,被告朱军、陈亚洲、李桂文、毕传亮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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