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1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4民初2173号 |
案号 |
(2020)皖0304执1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龙、黄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202563.41元即利息(利息以176563.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利息以9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利息以3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0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28元,由被告成龙、黄树芳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