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汲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2民初390号 |
案号 |
(2020)皖0302执恢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6一、汲泉、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胡同意偿还借款170万元、向糜朵偿还借款110万元、向叶大鹏偿还借款55万元(三原告的利息均自2017年9月20日起计算,按月利率2%计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汲泉与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和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胡同意、糜朵、叶大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140元,由被告汲泉及人人家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