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静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3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6174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3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超泽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雄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930000元、以9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以9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江阴市超泽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雄盛纺织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5000元;三、赵明辉、曹静亚对上述江阴市超泽纺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25元(雄盛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超泽纺织有限公司、赵明辉、曹静亚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雄盛纺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