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2584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世兵、葛春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7738.85元及逾期利息、复利(以本金357738.8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69%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以上一月所欠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每月按年利率9.69%的1.5倍计算复利)。二、被告吕勇对被告张世兵、葛春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张世兵、葛春梅追偿。案件受理费7216元,减半收取3608元,由被告张世兵、葛春梅、吕勇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16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