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霞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3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84民初5772号
案号
(2020)苏1084执1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郝霞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春明货款1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郝霞元负担。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户名:高邮市人民法院,账号:955885110800192456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4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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