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阳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30民初2709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1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成喜、朱贤翠、盱眙县穆店乡德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284907.71元、截止2018年3月19日的利息、罚息75722.57元;自2018年3月20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5%上浮50%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军、盱眙县桂五镇亚威板栗种植专业合作社、李荣好、盱眙荣好蛋鸡养殖场、饶阳爽、盱眙广饶通信电子有限公司、张梅梅、谢红波、盱眙县桂五镇杰通板栗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春付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韩成喜、朱贤翠、盱眙县穆店乡德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6967元,减半收取3483.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03.5元,由被告韩成喜、朱贤翠、盱眙县穆店乡德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陈军、盱眙县桂五镇亚威板栗种植专业合作社、李荣好、盱眙荣好蛋鸡养殖场、饶阳爽、盱眙广饶通信电子有限公司、张梅梅、谢红波、盱眙县桂五镇杰通板栗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春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