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4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442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1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加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7‰,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7日止;按月利率13.05‰,自2018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划扣的418.25元)。二、被告潘建华、江苏省启尧粮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梁加斌、潘建华、江苏省启尧粮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619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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