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3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583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2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海丰、张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贷款本金299248.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1月20日,利息为5570.84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99248.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3计算),于2020年4月20日前偿还利息5570.84元,于2020年9月8日前偿还本金149248.54元及相应利息(利随本清),于2021年2月8日前偿还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随本清),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丁海波、宋亚玲为被告丁海丰、张梅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丁海丰、张梅、丁海波、宋亚玲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本金299248.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1月20日,利息为5570.84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99248.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剩余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计2936元,由被告丁海丰、张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