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6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9913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2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50000.06元及罚息、逾期违约金、手续费(罚息、逾期违约金、手续费合计以50000.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扣除已付600.27元);—8—二、被告殷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38元,由被告殷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