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嵇海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2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5民初4365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1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嵇海芝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55889.12元(算至2019年7月16日),合计2655889.12元,并承担借款本金260万元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孙秀芬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有权就被告嵇海芝提供抵押的位于建湖县建西北路44号综合楼602室及被告孙秀芬提供抵押的位于建湖11县建北路845号东起第6、12-14间、建湖县冠华西路180号的房产折价,变卖、拍卖,并对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8047元,由被告嵇海芝、孙秀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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