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6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4516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1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为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文良借款1292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军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江为良其余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江为良负担816元,被告刘为东、朱军负担28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