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6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0民初5318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18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绿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冯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磊退还保证金9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薛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100元,由被告江苏绿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冯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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