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1********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3民初5110号
案号
(2018)苏0623执1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星泉煤款224065元。二、驳回原告潘星泉对被告南通市纳百园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曹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时间
2018-06-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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