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越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11********1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广民初字第03314号
案号
(2016)苏1002执2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民丰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刚本息302.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夏安明、胡文英、夏越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之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1-29
发布时间
2017-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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