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越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11********1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2民初4369号
案号
(2018)苏0102执1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886065.97元、利息46782.59元、罚息112344.42元,共计2045192.98元。(逾期罚息计算截至2017年6月5日,自2017年6月6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7505025%的标准计算),并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73000元;二、被告杨青鑫、朱红燕、刘维定、扬州民丰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夏越峰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46元,由被告夏越峰、杨青鑫、朱红燕、刘维定、扬州民丰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夏越峰、杨青鑫、朱红燕、刘维定、扬州民丰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时间
2018-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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