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3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5799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6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俞强、葛雪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借款本金263554.17元、期内利息4545.03元、罚息286.49元、违约金13419.28元及以26809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俞强、葛雪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律师费损失24670元;二、对俞强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有权以葛雪莲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周庄镇兴隆南路94弄17号201室的房屋[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537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以债权数额502200为限优先受偿;三、对俞强、葛雪莲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江阴市瑞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8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811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俞强、葛雪莲、江阴市瑞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俞强、葛雪莲、江阴市瑞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9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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