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6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4058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贺龙、朱敏给付原告许培龙货款人民币18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保全费14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095元,由被告杨贺龙、朱敏负担(被告负担之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