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4********3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皋商初字第01844号
案号
(2017)苏0682执2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洁尔惠劳护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327714.6元及罚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的罚息为391927.31元(含复利)】。二、被告江苏银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飞对被告南通洁尔惠劳护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南通洁尔惠劳护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40元,由被告南通洁尔惠劳护用品有限公司、江苏银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3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时间
2018-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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