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刑初513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48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33年11月23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16日,指定监视居住27日已折抵刑期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万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止2030年11月2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38日,指定监视居住28日已折抵刑期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37三、责令被告人张猛退赔被害人恽贺春人民币17.3万元;责令被告人张猛、万里退赔被害人黄奕菲人民币50万元,退赔被害人薛涛人民币2万元,退赔被害人代立红人民币2.7万元,退赔被害人章铭轩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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