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5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0841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付款8157799.07元及利息、罚息282479元(截止至2015年10月19日)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8157799.07元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407890元、律师费130000元;二、如被告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酱油生产线(仪器详见酱油生产线清单)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三、如被告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酱油生产线在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对原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则淮安市伏龙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李龙超市有限公司、李伏龙、王正兰、李艳、李杏、李刚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淮安市伏龙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李龙超市有限公司、李伏龙、王正兰、李艳、李杏、李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李龙超市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3189元,原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6952元,由被告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市伏龙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李龙超市有限公司、李伏龙、王正兰、李艳、李杏、李刚承担862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