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3629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1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36070.76元及违约金(以2936070.76元为基数,自6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进行计算);二、若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海门街道滨港大道2169号厂房土地(苏(2018)海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8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三顺位);三、被告南通瑞泰制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郁永平、张金秀、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雪峰对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通瑞泰制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郁永平、张金秀、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雪峰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3元,由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20603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7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0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郁永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7596844282 |
登记机关 |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港北首(棉花原种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