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4********3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3411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2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转让费291789.5元;二、驳回原告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刘宏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61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1172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9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