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0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都义民初字第0150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恢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立春归还原告蒋九良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唐立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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