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鑫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4701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顺德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编号为港口科贷高借字[2015]第02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22191.78元、归还编号为港口科贷高借字[2015]第038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59178.08元并偿付上述两笔借款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5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2018年4月6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张家港市顺德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6406元(其中编号为港口科贷高借字[2015]第02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对应的律师费为23565元、编号为港口科贷高借字[2015]第038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对应的律师费为62841元);14三、被告江玉华、殷国新应对被告张家港市顺德纺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秀娣、江鑫贤应对被告张家港市顺德纺织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港口科贷高借字[2015]第02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编号为港口科贷高借字[2015]第02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律师费对被告惠秀娣、江鑫贤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新村28幢301室之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8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编号为港口科贷高借字[2015]第038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律师费对被告江玉华、殷国新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杨舍镇苏华新村21幢206、车库和苏华新村21幢10号汽车库及西门新村28幢302室之不动产的变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30万元、12万元、8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60元,由原告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8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顺德纺织有限公司、江玉华、殷国新负担25742元、被告惠秀娣、江鑫贤亦应负担其15中的7021元,五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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