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6民初1111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恢8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34899.1元及违约金103489.91元、律师费55298元。二、被告李爱华、陈勇、王翠花、陈文军、许江、王明明、苗晓峰、陈文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爱华、陈勇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118号金陵御花园30幢合28-24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给7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李爱华、陈勇、王翠花、陈文军、许江、王明明、苗晓峰、陈文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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