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5********5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3民初3678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恢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封辉、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借款110000元及利息3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计1595元,由被告封辉、曹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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