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5********5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3民初2646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恢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华、封晖保证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伯生借款142250元,并按15000元支付自2015年9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为163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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