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2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建民初字第02594号
案号
(2016)苏0105执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陈晓彬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60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6月17日起、另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二、被告周德生、南京讯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李宁对上述债务中的6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陈晓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告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05
发布时间
2016-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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