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3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民终3758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1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赵霞、高小燕对南通市达盛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变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通市达盛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尤永红损失674669.62元三、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驳回尤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鉴定费26990.29元,合计42590.29元,由尤永红负担21295.14元,达盛昌公司、赵霞、高小燕负担21295.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上诉人达盛昌公司、高小燕、赵霞负担10388元,尤永红负担212元。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