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云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00913号 |
案号 |
(2015)江宁执字第00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晓敏、梅云伟欠原告冯贻德、冯贻足、吴西明借款150万元,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20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返还3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返还5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返还50万元。二、被告曹晓敏、梅云伟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曹晓敏、梅云伟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冯贻德、冯贻足、吴西明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曹敏飞、陈以军、南京久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荣彻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曹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如被告曹晓敏、梅云伟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冯贻德、冯贻足、吴西明有权就全部未还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六、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2-16 |
发布时间 |
2015-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