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云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雨商初字第00094号 |
案号 |
(2016)苏0114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南京伟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善桥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55万元。2、被告南京伟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善桥支行支付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止的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及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合同借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9%计算,自2015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3.5%计算。)。3、被告南京伟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善桥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万元;4、被告南京帅迪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被告沈晖茗、被告曹晓敏、被告梅云伟、被告陈长志、被告曹爱菊对被告南京伟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伟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4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64元,由被告伟腾公司、被告帅迪公司、被告沈晖茗、被告曹晓敏、被告梅云伟、被告陈长志、被告曹爱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