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鲍恩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8031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4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鲍恩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大山、冷玉平、王小琴款749280元;二、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鲍恩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