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6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9103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凌陆军居间费440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凌陆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000元,由被告郭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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