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金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6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1923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2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朝兵、刘古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62662.89元,合计962662.89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2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9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张朝兵、刘古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张萌、郭义锋、张朝梅、周正佐、曹金花对张朝兵、刘古梅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萌、郭义锋、张朝梅、周正佐、曹金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朝兵、刘古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8元,减半后收取6764元,保全费2020元,6合计8784元,由被告张朝兵、刘古梅、张萌、郭义锋、张朝梅、周正佐、曹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