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2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3民初1506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2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建军、杨晓玲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23.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9.2222%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按年利率9.6831%计算;以本金36151.7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9.6831%计算;以本金31923.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按年利率9.6831%计算;以本金2692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6831%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孙正建对被告史建军、杨晓玲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史建军、杨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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