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5********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6219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4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815016.02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的利息13425.27元、罚息151.72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7日起按《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康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1043元。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康静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荣安·尚湖中央花园29幢107室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权第0050730号]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28元,由被告康静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7496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7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