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901********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商初字第00457号 |
案号 |
(2020)苏0611执恢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运联机电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32354.29元,双方约定该款由被告南通市运联机电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即被告南通市运联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底前支付20万元,于2015年11月底前、12月底前各付25万元,于2016年1月底前、2月底前、3月底前各付15万元,于2016年4月底前、5月底前、6月底前各付20万元,于2016年7月底前、8月底前、9月底前各付15万元,于2016年10月底前付清余款332354.29元;二、原告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朱云、熊芸所有的坐落于南通市汇达广场1幢1715室、1716室、1914室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朱云、熊芸对被告南通市运联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如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可就被告全部未履行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3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日后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合计13935(已减半),由被告南通市运联机电有限公司、朱云、熊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2016年10月底前向原告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