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4521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达晟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2832209.8元及利息436865.88元,合计3269075.68元(暂算至2017年11月21日),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新余市江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泽盛工贸有限公司、简润根、傅求花、周爱生、翟彩霞、周少华(下称第八被告)、廖细平、余明、晏俊杰、周艳明、简江勇、杨丽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98元,由被告新余市达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江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泽盛工贸有限公司、简润根、傅求花、周爱生、翟彩霞、周少华(下称第八被告)、廖细平、余明、晏俊杰、周艳明、简江勇、杨丽华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