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成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赣商初字第0313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恢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11‰计算,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5.555计算);二、被告孙伟召、刘卫华、李其强、潘新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225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为其垫付,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