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景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0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2275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3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景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82.3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2019年10月25日之前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合计3966.09元;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执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4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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