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2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民初1336号
案号
(2020)苏0924执2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进、胡长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5927.48元,至2019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920.31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25927.48元本金为基数,以7.325%为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对坐落于射阳县县城解放路20号2号楼301室房屋处置时的价款在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由被告王进、胡长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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