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8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1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102025.78元(暂算至2016年5月27日),两项共计人民币6102025.78元;并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9‰计息,支付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新余市炬福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姚红成、胡春平、罗娜娜、徐翔、林洋、华欢、王平扬、黄新良、林静、王余青、罗清河、黄丽、吴春生、胡志红、廖胜勇、周志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516元,由被告新余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新余市炬福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姚红成、胡春平、罗娜娜、徐翔、林洋、华欢、王平扬、黄新良、林静、王余青、罗清河、黄丽、吴春生、胡志红、廖胜勇、周志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