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干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4194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1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57656.05元,两项共计5957656.05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413334‰计算支付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新余市共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肖带妹、被告肖干子、被告肖带生、被告肖伟元、被告肖干平、被告简单兰、被告张保英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504元,由被告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共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肖带妹、被告肖干子、被告肖带生、被告肖伟元、被告肖干平、被告简单兰、被告张保英连带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