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4976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1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案件事实不作表述:一、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起诉日2017年9月5日利息为11223.53元、罚息为40500元、复息为450.71元,2017年9月6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吴刚荣、姜娟对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所涉债务以被告吴士进、陆秀芬所有的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3幢2701室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135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吴刚荣、姜娟、吴士进、陆秀芬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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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554635905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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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503号内3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