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3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214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良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施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扬能继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1118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55628.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5559.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91118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上海良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扬能继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7335.64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扬能继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上海良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施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案件受理费12912元,由原告上海扬能继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被告上海良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施健共同负担113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