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5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0816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德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访仙支行截止2019年11月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999800元、利息22877.31元,合计1022677.31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汪强华、肖娥、汪中华对被告丹阳市德强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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