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一品宏家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3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495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1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凯远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二、被告南通凯远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利息人民币57369.39元和罚息(罚息自2015年3月3日起,以人民币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江苏一品宏家纺有限公司、刘瑜栋、洪善能、海门市祥发卧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建祥、陆美对被告南通凯远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一品宏家纺有限公司、刘瑜栋、洪善能、海门市祥发卧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建祥、陆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凯远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4251元,由被告南通凯远印务有限公司、江苏一品宏家纺有限公司、刘瑜栋、洪善能、海门市祥发卧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建祥、陆美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61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时间 |
2019-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602执196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1162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善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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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三星镇工贸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