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7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3574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恢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志伟、金亚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凯荣归还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其中22万元自2016年2月15日起,17万元自2016年5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2月15日)。二、驳回沈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72元(沈凯荣已预交),由吴志伟、金亚芬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沈凯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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